缺乏被害人陈述的案件能够定罪吗?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是比较关注程序辩护的律师,最近一年多的刑事辩护活动中,我发现了一个普遍的现象,很多刑事案件活动中,办案机关在刑事立案前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然后在刑事立案后,便不再找被害人谈话。最后以刑事立案前形成的笔录作为证据。
刑事立案之前的处理活动是一个普通现象。例如,在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类等涉及财产价值的案件,在报案后,需要对相关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只有价格认定的结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刑事立案。再如,故意伤害罪,需要在报案后,进行伤情鉴定,只有达到轻伤后,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些执法活动并非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行为概念的范围,而是一种行政处理阶段中的活动,但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存在着在刑事立案之前就开始依据刑事诉讼法展开的相关活动,例如,在立案前,向报案人宣读《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这些现象的出现,产生了刑事立案后缺乏合法的被害人陈述的现象。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形成的行政笔录或“刑事”笔录,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不合法,当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相当于缺乏被害人陈述。此时,又涉及到第二个关键性问题,即,某一刑事案件缺乏被害人陈述,但是又有 ...
司法不应沦为任性的工具——张三不构成遗弃罪辩护词
作者:陆大伟,2023年4月5日写作
司法不应沦为任性的工具
——张三不构成遗弃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张三
涉嫌遗弃罪一案,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大伟受
张三
委托,在本案二审阶段中担任其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证据,以及庭审活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为自诉案件,
李四
控告
张三
遗弃罪明显不成立,缺乏事实证据,
在
一审已经判决
张三
无罪的情况下,
李四
仍然上诉,明显恶意诉讼,视法律为儿戏,将司法程序当成自己任性的工具。
本案由
张三
诉
李四
离婚纠纷引发。
李四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通过刑事诉讼追究
张三
犯罪,明显自相矛盾
,其诉讼的目的性与意图十分明显,通过追究犯罪的刑事程序,来达到
张三
不敢与之离婚的目的。
虽然
李四
曾因伤住院,但是其已经治疗出院,并且其家庭具备对其后续照顾的条件,
难到丈夫残疾了,妻子就不得离婚了?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
李四
在受伤后,
针对其受伤情况,多次提起民事
诉讼,
并在离婚诉讼中强烈要求子女由其抚 ...
刑事律师的权利来源
一、问题的由来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刑事辩护领域的热点问题。笔者看到,近些年来,很多律师在论证律师执业权利的时候或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引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但是此前,笔者又遇到一个新闻,某办案机关引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某一条文,作为论断律师不具备某项权利的依据。
二、反思《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性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2017年发布的一个办案规范。从性质上讲,其作为一个行业办案指引,但是该指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即,如不按照该规范执业,可能带来一定的责任。但是该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也非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故从法理上讲,其不可能构成对律师权利的规定或限制。
三、律师权利的来源
笔者认为,律师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律师法》或《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司法部出台的若干关于律师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实际也是对《律师法》等法律的解释。而并非关于律师权利的新规定或补充性规定。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十)诉讼 ...
论刑事律师的权利来源与维权依据
作者:陆大伟,2023年8月2日写作
一、 问题的由来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刑事辩护领域的热点问题。笔者看到,近些年来,很多律师在论证律师执业权利的时候或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引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但是最断时间,笔者又遇到一个新闻,某办案机关引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某一条文,作为论断律师不具备某项权利的依据。
二、 反思《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性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 2017 年发布的一个办案规范。从性质上讲,其作为一个行业办案指引,但是该指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即,如不按照该规范执业,可能带来一定的责任。但是该规范并非法律、法规,也非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故从法理上讲,其不可能构成对律师权利的规定或限制。
三、 律师权利的来源
笔者认为,律师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律师法》或《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司法部出台的若干关于律师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实际也是对《律师法》等法律的解释。而并非关于律师权利的新规定或补充性规定。 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23 修正)》 第十一条 规定 ...
“给你200元律师费!”——法律援助办案手记
作者:陆大伟,2023年7月31日写作
一、 案情
本案案情为六十多岁的当事人,与邻居90后小伙,因农村菜地边界问题产生的纠纷,过程中,发生推搡,导致 90 后小伙断了四根肋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无奈的缘分
本案之所以能够指派我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实际上来自一个无奈的“误解”,即原本当事人一直认罪认罚,因此,法院按照认罪认罚的速裁定程序处理,就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结果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在陈述的时候,说了一句希望法院对从轻处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想继续从轻处理,不属于认罪认罚,因此,不案不构成认罪认罚,也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同时法院认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因此,我就这样,成了该案的法律援助,因此,这虽然也是一种缘分,但是,也是一种无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这么多年了,不少办案人员仍对认罪认罚的基本概念缺乏认识。似乎认罪认罚后,当事人就不能提出任何意见和辩解了。不过,也因此,我有机会参与本案的办理,如果法院没有认为当事人不认罪,可能又是另一个结局了。
二、 离奇的笔录
我接案阅卷后,笔录中有当事人、当事人媳妇,被 ...
论猪八戒的权利意识
作者:陆大伟,2022年4月14日写作
猪八戒权利 意识很强 ,当孙悟空在其洞门口打门的时候,猪八戒对着孙悟空骂道: “你这弼马温,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 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 杂犯死罪 哩 ! ”然后孙悟空对猪八戒说:“这个呆子,我虽打了大门,不像你强占人家闺女,该问个 真犯斩罪 哩! ” [1 ]
这句话反映了猪八戒的 物权意识 ,按照当代的法律思想,住宅属于个人权利的场所,西方有法律谚语 云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同时,猪八戒和孙悟空对话中的 “杂犯死罪”“真犯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中 确实存在 的,自隋唐以来,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 “真犯死罪”“杂犯死罪”两者,前者多指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故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犯罪两分犯”。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赎、免之依据。“杂犯死罪”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不足的缺陷。 [2 ]
这两个名词都是 当时的 法律 术语 ,可以说,猪八戒还是懂法的。但是根据《西游 ...
香水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陆大伟,2023年7月6日写作
一、 香水的属性
在我国,香水属于化妆品,而化妆品,因使用于人体,因此与一般物品在法律上的规定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涉及质量问题时,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与食品领域的经营者相当。而食品领域的责任,众所周知为假一赔十。
二、 香水的质量问题
(一)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所谓香水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也就是说,首先,在质量上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目前涉及到香水的标准主要有:《QB/T 1858-2004香水、古龙水》《T/SHRH 019-2019化妆品门店个性化香水现场分装服 ...
虚假诉讼责任法律汇编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条规定。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一些个人和单位捏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借贷、房屋买卖、离婚析产、继承、商标侵权、破产等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实现各种非法目的。从具体目的来看,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骗财类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另一类是 ...
法律咨询流程
一、利益冲突审核
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本人身份信息,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照片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信息进行利益冲突审查。[1]
如果没有利益冲突审查的,方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法律服务
4.订立合同,做笔录。
4.1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账户支付相应的咨询费,[2] 并提供截图。
4.2通过电子签名系统,远程签订合同,将涉及的相应对话,以及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制作成的谈话笔录进行签字确定。
5.提供证据。证据要全面、清楚地提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依法负有保密义务,请放心。我们尤为重视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5.1 当事人通过扫描的方式将证据扫描成电子文件发送到律师邮箱,律师邮箱为fairlawyer@qq.com ,能不发微信的,就不要发微信,微信里的文件容易过期 ...
当事人虚假诉讼活动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部分罪名摘要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