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协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操作指引(2017修正版)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参与调解
第五章 申请应诉
第六章 开庭审理
第七章 裁审衔接
第八章 结案执行
第九章 人事争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二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作为委托人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四条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 ...
(2020-2023)年上半年度涉小微企业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
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涂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用人单位调岗的效力认定
简要案情
2012年4月5日,涂某入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车贷客服专员。2018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涂某调岗至金融个人服务中心部门担任客服专员。
2020年11月25日起,信息咨询公司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因素的考量,决定安排涂某在家待岗。直至2021年7月29日向涂某发出《返岗培训通知》,要求涂某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表示若考试不合格,需继续参加培训,直至各项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021年8月31日,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返岗培训考试“不合格”为由,认定其不胜任“客服专员”岗位,决定将涂某调至“客户顾问”岗位工作,涂某拒绝接受。
2021年9月2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未到客户顾问工作岗位报到,仍在原岗位不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先后给予涂某五次书面警告处分。2021年9月17日,该公司又以涂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22日,涂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信息咨询公司应支付涂某违法解 ...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制作者:david law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
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 ...
2023年11月2日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公告原文网址:
http://www.njslawyers.org/info/bf878892fc8b4abfbefa440d2e8c716b ,2023年11月2日访问。
刑事辩护中规章与法律的效力问题
问题的提出
最近,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我提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的某个规定,对方辩友提出,该规定只是内部规章,只要行为不违反刑事诉讼法,那么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反思
任何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即法律的位阶高于规章,或者“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但是,当讨论法律位阶问题时,往往是不同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不同位阶的法律不存在冲突,或者是在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下位法进行具体明确规定时,是否能够引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来否定下位法的效力呢?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我国,法律存在位阶冲突时,通常表现为先有一个下位法,后有一个上位法。在后的上位法与在先的下位法存在了不同的规定。
一般不会也不可能存在先有一个上位法,然后又出来一个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如果后来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本身不可能在立法程序中予以通过,并且正常实施。否则这属于重大的立法失误。
另外,在民法上有这么一句话,“有约定的从约定”。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即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在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那么双方应当优先遵守合同的内容,而不能以合同与法律 ...
2023年10月15日陆大伟参与南京市政法系统第三期同堂培训班
2023年9月22日
下午,南京市政法系统第三期同堂培训班结业仪式在省会议中心举行。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蕾主持结业仪式。
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印文华作结业小结。
市政法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市律师协会会长出席活动并向各系统领队颁发了学员结业证书。
此次培训班为期三天,
由市委政法委主办,市司法局承办、市律师协会协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律师代表共计100余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
培训班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财产处置问题”为主题,精心安排了政治理论、学术讲座、实务培训、同堂夜谈等四个板块的课程,结合培训主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完)
“酱香拿铁”的法律问题
作者:陆大伟,2023年9月5日写作
最近 酱香拿铁 火了,其产品海报中印有 “美酒加咖啡,就爱这一喝”。
一、 酒加咖啡是酒还是咖啡?
酱香拿铁 ,根据目前网络上关于该产品的宣传,是咖啡中加了酒,而一般情况下,酒类产品都是以 “预包装”形式销售,而咖啡店的一般主打的咖啡产品都是以现场制作类为主,即所谓的“现磨咖啡”。因此,目前市面上看到的,两者相结合的 酱香拿铁 ,也是一种现场制作类食品,其制作方式可以说成是往咖啡里加酒,或者是往酒里加咖啡。问题是,这种现场制作形成的最终产品,到底是咖啡还是酒呢?
有人会认为,肯定是哪种比例多,就是属于哪一类。这种定性是生活上的定义,但是在法律上,可能并不遵循这类原则,因为酒类食品与咖啡类食品,其分别有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而酒类的监管往往更加严格。因此,酒加咖啡,到底是酒,还是咖啡,可能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监管的关键问题。
二、 酱香拿铁 的法律问题
如果将 酱香拿铁 这一产品定性为酒类,那么,目前刷屏朋友圈的产品广告的合法性是值得思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酒类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效力认定
作者:陆大伟,2023年8月20日写作
答: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是考察相对人是否善意。一般情形下需要审查加入债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合法的公司决议、是否属于无须决议的法定例外情形外,另外,还需根据公司的治理结构、性质、具体履约行为等方面全面判断加入债务是否系公司真实意志。一般而言,对于股权结构简单、人合性较高的封闭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等同于公司的意志,应认定相对人系善意,即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行为有效,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债务履行义务。
【友情提示】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在不同地区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可一概而论,法律规则也在不停地变化,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也会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 某一法律观点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具有参照性 ,因此,对于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完)
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作者:陆大伟,2023年8月10日写作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
首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
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何为有抚养能力?一般是指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 因为对于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扶养或抚养,是不以自己有无经济能力为条件的,是无论如何必须尽到义务的。所以,只有满足自己,以及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扶养之外,仍有剩余经济能力的,才属于具有具备抚养能力。此外,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多个人都有能力的,一般是根据相应的经济条件共同抚养。如果多个孙子女、外孙子女均需要满足被抚养条件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承担全部抚养义务时,一般情况下,以经济状况或身体条件最差的那一位作为优先抚养对象。 [1]
第三,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系未成年人,即不满 18 周岁。如果已满 18 周岁,即使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也无抚养义务。 [2]
( 陆大伟律师, 2023 年 8 月 10 日写作 )
注释
[1] 胡康生主编: ...
包养协议争议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吗?
作者:陆大伟,2023年8月7日写作
一、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正青
被告(上诉人):张秀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二、 一审法院做法
一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三、 上诉过程
宣判后,张秀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二审应维持原判。
四、 二审做法
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