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原文链接: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AdvancedSearch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标准高级检索),2025年3月26日访问,按“交通事故”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 89 条相关标准。
检索概况
本文收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标准高级检索”中以“交通事故”为关键词检索所得的全部标准共 89 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检验、勘查、信息采集、现场防护、尸体检验、案卷文书等多个方面。标准主要发布机构为公安部(GA/GA/T,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司法部(SF/T,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另有认证认可(RB/T)与消防救援(XF/T)行业标准若干。
标准列表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所属行业
1
SF/T 0162-2023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2023-10-07
2023-12-01
SF 司法
2
SF/T 0161-2023
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鉴定技术规范
2023-10-07
2023-12-01
SF 司法
3
SF/T 0160-202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02年0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02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2002年7月31日发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关于引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操作指引(试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明确法官指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相关事宜,制定本指引。
1.本指引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待决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律师进行类案检索:
(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律师的诉辩理由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其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已提交类案检索情况用以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5)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3.律师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采用关键词检索、法 ...
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请其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作出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答: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信息产业部
文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2月08日
施行日期: 2005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4号)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 国家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532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8月05日
施行日期: 2008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关于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05日
施行日期: 2013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 银发〔2015〕199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8日
施行日期: 2015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与外包机构合作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
(一)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合作。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不得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得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
(二)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收单机构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机构。收单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