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 ...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 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二是防范化解拟人化互动服务风险的迫切需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拟人化互动服务已成为重要应用方向,通过模拟人类情感和沟通方式,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人机交互体验,在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等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但也带来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网络信息安全、威胁公民生命健康以及加剧伦理偏差等风险。制定《办法》,是积极回应风险挑战、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的重要举措。
三是完善人工智能治理 ...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 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3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乐成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文
2026年4月10日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
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时效性: 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施行日期: 2026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26年2月6日
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6年2月6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2期。
摘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关于优化诉讼管辖的任务要求,针对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请示及法答网高频提问,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严格贯彻立法精神,聚焦审判实践中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对相关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点问题进行细化。《批复》明确了管辖协议可约定地点的范围和相关认定规则,协议管辖与专门管辖的适用规则,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或裁或诉"条款中管辖协议效力认定规则,以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等,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批复》也是针对法答网高频提问的重要成果转化,对于促进"一库一网"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形成多元合力、释放集成效能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关键词: 民事案件管辖、非涉外、协议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专门管辖、或裁或诉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文号: 苏体规〔2023〕3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6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内各监管分局:
自《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群众健康和健身需求多样化多元化发展,体育领域预付式消费形式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纠纷、消费欺诈、安全监管问题等仍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3日
施行日期: 2025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时效性: 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主席令第七十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6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01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题注] (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2009〕40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07日
施行日期: 2009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