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改网约车,一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吗?
作者:陆大伟,2018年3月17日写作
原文标题: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兼谈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的理解
本文系陆大伟疑难案例研究的最新成果。
目前将自用私家车在“滴滴打车”等平台注册接客的人员很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涉及的商业保险一般都拒绝赔偿的,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该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上述条款是 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件之一 ,但是要达到免责的前提是“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因此, 对何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理解在司法实际中就显得十分关键 。
以江苏省为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认为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的,都属于使保险标的危 ...
孙悟空是如何出生的
作者:陆大伟,2018年3月10日写作
《西游记》第一回中记载猴王出生场景:“那山顶上有一块仙石。其石有三丈六尺五寸高,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二丈四尺围圆,按政历二十四气; 上有九窍八孔 ,按九宫八卦。…… 一日迸裂,产一石卵,似圆球样大。因见风化作一个石猴,五官俱备,四肢皆全。 ” [1]
上述记载说明,从石头里先出来的一个石卵,这个卵遇到风,再次化作一个石猴。从程序上讲,先是有一个卵,这个卵和风出现了某种反应,出现了石猴子。
但是根据目前的影视作品中反映的却是 孙悟空是直接从石头里蹦出来的, 基本上没有提到卵的事 。
同时,关于“ 九窍八孔” 的说法,日本有学者认为在中国,自古就有“九窍者胎生,八窍者卵生”(《庄子·知北游》)的说法。而上述仙石先生出石卵,再由石卵生出猴子,所以兼俱“胎生和卵生二者”。 [2] 按这一说法, 孙悟空也是属于正常生物的出生方式出生来的,而不是,无缘无故地从石头里蹦出来的 。
关于《西游记》中更多的思考与研究,请看笔者下回分解。
【注释】
[1]《西游记》,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页。
[2] [日]中野美代子:《西游记的秘密》,王 ...
学生从上铺掉下,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陆大伟,2018年2月4日写作
一、案情
原告伍某某出生于2000年4月20日,自2010年9月开始全托就读于被告宿迁青华中学设立的分部宿迁青华外国语小学(无独立法人资格,后变更为宿迁青华外国语学校)。2012年5月29日凌晨,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宿舍睡觉时,从高低床上铺摔下,经鉴定,伍某某高处坠落致左眼盲目5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被告已经对原告摔伤时使用的高低床进行了改造,拆除了 原上铺的护栏,重新安装了护栏。改造后的护栏高23厘米、长78.5厘米。床铺净长167.5厘米,护栏和床头之间的缺口长度为89厘米(167.5厘米-78.5厘米),上铺离地面高度为149.5厘米。 根据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照片显示,改装前的护栏长度不足整张床的一半,护栏高度不足20厘米。另查明: 原告在被告处全托就读,晚上在被告安排的宿舍睡觉,被告为每个楼层安排了一个宿管人员。原告受伤当晚,其睡觉时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对此,被告学校安排的宿管人员未予制止。 原告受伤时刚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开庭指导】民事案件的开庭的流程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30日写作
民事案件的开庭过程,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质证也属于一种辩论。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往往并不需要太多辩论。为了说明清楚,笔者将在下面简单介绍, 并在最后附录一起案件的开庭记录,和另一起案件的开庭录像。
一、宣读法律纪律
开庭前,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律纪律,一般如下:
书记员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 、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
软件打车与招手打车合同优先性问题研究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29日写作
笔者注: 本文是笔者 2014 年写作,当时滴滴打车等软件刚刚流行,而笔者是一个十分懒的人,当时手机里除和 QQ 、微信等聊天软件,其他的软件基本没有,笔者有一次去南京市栖 霞区法院旁听开庭,从法院门口等车,从眼前路过十几辆出租车,但是没有一辆停一下来接笔者,都自称自己的车已经被人“预定”了。笔者十分生气,被迫通过流量下载了“滴滴打车”软件,然后终于打车成功,回去路上,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一没有手机的,或者是不会用手机的老太太或者是一个没有智能手机的人,在现代社会里还能打到车吗?于是回去后,连夜写了本文,但因当时笔者电脑坏了,该文章传备份到移动硬盘内,后来被长期遗忘,最近笔者闲时整理物品时,再次发现该硬盘文件,使得以前失传文章重见天日。由于当时笔者理论水平比较低,故 2018 年 1 月 29 日笔者基于之后的实践、法律规定对本文进行了补充、修订。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目前各个城市的出租车司机都通过手机软件上的各类打车软件进行接单。有的时候一个需要打车的人在路边招手,遇到一个空车,但是那个车却不停。因为司机的内心深处认为,他已经接受了一 ...
对“劝烟案”的思考——吸烟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24日写作
【事件经过】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布的事件如下 [1] :
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 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判决 :杨某补偿田某某 15000 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 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 , 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 2007 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2017 年 5 月 2 ...
诸法合体?——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疑问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20日写作
有学者提出,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在总结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时,提出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观点,影响了半个世纪。 [1] 根据笔者的学习经历表明,在大多数法制史著作或教材中都有该观点。 笔者写作本文并非在于讨论中国古代是否有诸法,或者是否分民刑,而只想讨论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一表述在语言逻辑上是否存在问题。
“民刑不分”,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类似于现代的民法与刑法的划分。按照这一内涵, 假设法律分为民、刑的话,就有两类法律,如果不分的话,只有一类法律 。
“诸法合体”或称“诸法合一”,是指许多法律并在一起。从逻辑上讲, 诸法合体或诸法合一的前提是存在诸法 ,诸法是指存在许多种类的法律,而如前所述,如果认为古代法律是“民刑不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只有一类法律,那么在只有一类法律的情况下,怎么存在“诸法”?不存在诸法的情况下,就只有“一”了,那么又何谈“诸法合体”或“诸法合一”呢?
另外现代法制史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时,也是按照民法法系的思维进行研究,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划分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若干分类。故法理学 ...
2018年1月14日陆大伟律师参加江苏省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班并顺利结业
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14日,陆大伟律师在南京理工大学参加了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与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举办的“江苏省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班”。培训期间,陆大伟律师系统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实务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结业。
(完)
预约合同的维权之道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13日写作
【背景】
在商品房交易领域中,一般情况下是先行订立一个 “ 认购书 ” ,在认购书中约定双方拟于未来的某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此类 “ 认购书 ” 或 “ 认购协议 ” 在法律上属于 “ 预约合同 ” ,而未来打算订立的合同属于 “ 本约合同 ”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预约合同订立后,一方不想买或另一方不想卖了,另外一方是否可起诉要求按“认购书”中约定的内容,要求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履行该合同呢?
对此目前的较普遍的司法观点是,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况下,是不能判决继续履行的。其理由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该规定只规定了不订立本约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要求继续订立本约合同 。 [1]
【维权之道】
法律上没有规定 ...
法律文书中的“顿号”如何使用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12日写作
微信朋友圈里经常会有律师朋友转发一些名为《你会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吗》、《律师必备标点符号使用规范》之类的的文章,此类文章中经常会提到关于存在多个书句号并列使用的情况下,中间是否应当加顿号的规则。
例如: 《陆大伟传》、《陆大伟前传》、《陆大伟归来》
还是 《陆大伟传》《陆大伟前传》《陆大伟归来》是正确的。
此类文章中的观点一般认为后者是正确的。
但是作为严谨的、强迫症患者,笔者是重来不相信此类没有任何参考出处的文章的。笔者长期持有的观点是 “ 没有出处或没有来源的知识、信息等都是扯蛋。 ” 包括法律条文,笔者重来不在百度上查,都在 “ 北大法宝 ” 上查,因为 “ 北大法宝 ” 是收费的,而且很贵的,如果上面的法律条文出现错误,导致笔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责任也不在笔者, 因为笔者已尽到了超越一般所谓的理性人的严谨性,达到了一个强迫症级别的严谨性 。
同时,在法律文书中,包括代理词、判决书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同时引用许多法律条文,例如《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等,这种写法是否正确,确实需要考证,虽然即使写错,不影响司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