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手记:女孩内裤上的血迹是谁的?
作者:陆大伟,2022年10月4日写作
写作
一、 案情
该案发生在我做助理的时候,某日,某家长向派出所报警,称其带家里女孩去浴室洗澡的时候,发现自家女孩内裤有一大块血迹,于是问了女孩原因,女孩称自己在打水的时候被邻居张大爷(化名)趁机抠摸下体所致。因为张大爷之前也有过类似不良“前科”,自然成了怀疑对象。同时,该女孩精神不正常,经鉴定系无性防卫能力。所谓无性防卫能力,简单地讲,明知他人无性防卫能力,而与其发生不可描述之事情的,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涉嫌犯罪。
于是民警找到张大爷询问,张大爷没有承认该事件,但是却陈述了多年前的某一天在自己家里,趁与该女孩一起上楼的时候,摸了女孩胸部一下。最后,起诉书上指控了两起事实。后张大爷找到我的领导,请求辩护,领导安排我协助办理。
二、 研究方向
按照办案逻辑,对于第二次抠摸下体的事实是否证据充分,应当通过相关证据是否能够印证来判断。目前女孩自己的陈述明确说明了自己是被张大爷欺负了,家里的亲戚也能够证明当天,看到女孩在走路的姿势不太正常,家人带其到了浴室洗澡时,发现其内裤上有血。再加上张大爷还有“前科”,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单纯从“言词证据一对一,无 ...
2022年10月4日陆大伟律师参加淮安市律师事务所“四化”建设工作调研座谈会
为充分了解淮安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简称“四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淮安市律所高质量发展,淮安市律师协会于2022年9月召开淮安市律师事务所“四化”建设工作调研座谈会。淮安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沛生、副会长嵇大勇出席会议,陆大伟律师等20余位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嵇大勇主持。
会中,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先后作了经验交流。
张沛生会长指出,市律协高度重视律所“四化”建设工作,力争把淮安名(律)所、名(律)师、名品牌推向全社会,提升淮安律所、律师的水平和影响力。
陆大伟全程认真聆听了相关领导、行业代表的讲话,并细致地做了笔记。
(完)
2022年9月30日陆大伟律师主讲漫修所“党史周周学”栏目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漫修党支部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别推出“党史周周学”栏目。
本栏目将通过丰富的历史文献,进一步增强学党史、用党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领会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特别是深入领会新时代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不断深化对历史进程的认识、历史规律的把握、历史智慧的运用,坚定历史自信。
本期主讲人
陆大伟
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
随着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在全国胜利已成定局,建立新中国的任务被提上日程。
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规定党在全国胜利后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应当采取的基本政策,指出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毛泽东告诫全党,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为此,毛泽东提出了“两个务必”的思想,即“务必使同志们继 ...
涉诉记录并非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唯一标准
作者:陆大伟,2022年9月12日写作
自2019年至2022年之间,张三向李四多次出借资金十几笔,每一次借条均由张三提供,并且格式一致,借条核心内容均为手动填写。但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张三并无涉诉记录。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张三属于职业放贷人,以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一种观点认为张三不构成职业放贷人,双方借款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职业放贷人的构成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所谓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必须要通过涉诉记录来反映,而本案中,截至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张三的涉诉记录仅为与李四之间发生的诉讼,并无其他涉诉记录。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构成职业放贷人,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原因为涉诉记录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一般性标准,但应当作为标准,在当事人具备职业放贷人特征时,应当依法认定。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 职业放贷人的定义
职业放贷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产生的一个概念,是一个具有实务性的概念。
2019最高人民法院《全 ...
2022年9月6日陆大伟律师参加『南京都市圈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进阶培训班』
2022年9月3日至9月4日,陆大伟律师到常州市,参加『南京都市圈工程专业律师进阶培训班』。
南京都市圈工程专业律师进阶培训班通过筛选选取了一批有一定工程法律理论及实务能力的学员参加培训,培训班分八期,计划在八个城市举行,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八大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专题培训。本次培训主要是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
本次培训的讲授人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于泓。
(完)
行为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作者:陆大伟,2022年8月19日写作
行为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既遂。
对此笔者不赞同,行为犯仅为刑法理论中的分类,并非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类型,不能以理论化代替实在的刑法。从我国刑法总则来看,关于犯罪形态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犯罪类型,从这个逻辑上讲,可以认为分则的所有罪名都存在未遂状态。
另外,即使按照上述关于行为犯的理论学说,也应当认为行为犯存在未遂状态。因为行为犯也必须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相关罪名的实行行为后才成立既遂,并且这种行为必须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产生既遂的形态,而不是只要一着手即为实行行为的完成,故行为犯也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形态。因此,实践中对于行为犯是可以依法认定未遂的。
(完)
人工智能机器人上路的法律思考
作者:陆大伟,2022年8月17日写作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短视频平台上流行各类人工智能玩具,例如能走路的机器狗。很多博主使用此类的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购物、送外卖等表演。但是,此类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例如人工智能机器人上路后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此类体型较大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一般的小型玩具来讲,有明显区别,其质量较大,体型也较大,对路上交通行为具有一定影响,易产生交通事故。
问题一: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上路?
从法律定性上讲,人工智能机器人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也不属于行人,目前国内的法律来讲,此类物品能否合法地在道路上运行是个空白。对于一般宠物来讲,例如对于犬类,很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是允许有条件地上路的。而从性质上讲,人工智能机器人也不属于宠物。因此,对于这类物品如何上路,需要法律进一步地明确。当然,如果是人把人工智能机器人抱着走路是可以的。
问题二:人工智能机器人上路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从而产生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如果此类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同时,很多人工智能机器人表演性拍摄过程中,相关人员会在人工智 ...
精神病人的恋爱问题——民法上的自由与刑法上的障碍
作者:陆大伟,2022年8月13日写作
这是一个发生在名为“高尚村”的强奸案引发的思考。
1950年的《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1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即民法典删除了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一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从立法史上看,“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
刑事办案手记——卫生巾里的秘密
作者:陆大伟,2022年8月12日写作
那是几年前我参与办理的一起离奇案件,某饭店内几个员工给另一个员工过生日,参与人员均喝了酒,第二天一女员工报案称自己在醉酒状态被老板强奸。后来,该老板家属找到了我的领导,领导又找到了我,安排我研究这个案子。
拿到全部证据材料后,点了个外卖,研究工作开始了,我的研究重点是鉴定意见,但是该案的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是从案发现场鉴定出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然而,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承认发生了关系,但是其认为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鉴定意见的结论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于是我又把目光转移到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我把全案的检材编号名称上,都注明了原始名称,例如 0101 号代表的是床单, 010 2 代表的是被子。当所有名称都注明后,看了一遍后,没发现问题。看了二遍,三遍后,还是认为没有实质性意义。
后来偶然有一天半夜起来上厕所时因为无聊,再次打开手机文档,再次打开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看了一下,结果,当时突然感觉灵感大发,突然发现一个离奇事情,即:检材中的卫生巾上,鉴定出犯罪嫌疑人的精斑。这一句话,表面上看上去,确实好像没什么意义,但是把这句话,与化 ...
2022年7月27日陆大伟律师出席“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交流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下午,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交流会” 顺利召开。
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有本次会议有淮安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以及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陆大伟律师出席并参与了本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