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中赃物的原始取得和善意取得
作者:陆大伟,2023年1月31日写作
《唐律疏议》 [1] 在讨论“以赃入罪”时,提到“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 ”
上述规定,如何理解方面,《唐律疏议》中“疏议曰”提到:“【疏】议曰:在律,‘正赃 ’ 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但以此赃而入罪者,正赃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转易得他物者,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
之后又提到:“问曰:假有盗得他人财物,即将兴易及出举,别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赃本是人、畜,展转经历数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为处分?答曰:律注云:‘生产蕃息’本据 应产之类 而有蕃息 。若是 兴生、出举而得利润 ,皆 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 ,既 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 , 所得利物,合入后人 。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
上述规定是关于盗窃后财物如何处理的,按上述规定,如果赃物是原物的,直接返还物主,,如果原物被交易了,例如偷了驴,通过交易换成了马,此时原物(本赃)是驴, ...
交易习惯规则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作者:陆大伟,2023年1月30日写作
完整案例参见参照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为便于阅读,本文在事实上对原案例有所变更。
一、 案情
2014
年
5
月
19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日向乙公司指定的账户打款
1
万元,前
6
个月不计利息,如未按期偿还,以月利率为
1%
计算
3
个月
,
如仍未按期偿还,以月利率为
1.2%
计算
3
个月。”后乙公司逾期未还,甲公司年年催债无果,遂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向法院起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借款期限。
三、 观点一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并且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对于如果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月利率1
%
计算,再不偿还则自逾期还款第四个月起按照月利率
1.2
%计算至六个月,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则未约定逾期利息。
四、 观点二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借款期限为
1
年,前
6
个月无约定,从第
7
个月到第
9
个月期间的月利率为
1%
,
从第
10
个月至第
12
个月期间的月利率为
1.2%
...
强奸案中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例、观点参考资料
作者:陆大伟,2023年1月16日写作
参考文献如下:
[1]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 )苏 0991 刑初 241 号,刑事判决书。
[2] 周光营、胡廷霞等:《非典型性强奸罪司法认定之实践考察与理论转向》,载《法律适用》 2020 年第 12 期。
[3] 李烨 :《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因素研究》,载《楚天法治》 2022 年第 13 期。
以上文献,请读者自行查找。
(完)
陆大伟律师原创文章被某地法院公众号转载
陆大伟律师发表的一篇文章,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室官方公众号转载。
交通事故纠纷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论界鲜有研究,司法实践中也关注不多,同时,该类案件很多情况下调解结案,导致该领域中的很多问题关注度不够高,同时,交通事故纠纷,从属性上讲是侵权纠纷,然而,其中涉及到保险公司责任的问题,却涉及到合同法问题,因此,当年,对于合同法有过深入研究的陆大伟律师,在某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角度来抗辩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意见,同时,在办案之余,将该文章写成文章,投稿“无讼”平台发表,但是最近陆大伟律师在网上进行法律检索工作时,竟发现,该文章还被法院公众号转载了,如下图所示。
考虑到该文章发表时间比较早,涉及的法律条文现在有所变化,同时文中有部分错别字,团队人员正在对该文进行修改,待修改后重新发布。
(完)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作者:陆大伟,2022年12月7日写作
一、 问题的由来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常遇到原告(受害方)在主张某项赔偿费用时,保险公司以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险)中明文约定 了免责 条款为由,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类型,例如 司机 疲劳驾驶等。 而很少有 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中 对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 然而,民事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同时,对于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合同条款,只要不涉及到 “根本无效”情形的,法院一般也不会理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原告获赔的数额可能变少,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下,相关赔偿责任只能由车主来承担。
二、 免责条款与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 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1. 免责条款 的含义
免责条款是指,用来免除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 在商业领域,各类交易的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例如,保险 合同中规定 , 司机疲劳驾驶而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2. 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根据《 民法典 》规定,免除责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的免责情形,如发生不可抗力 ...
陆大伟律师团队再获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近日,陆大伟律师团队,再次收获一起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在离婚案件中,作为不同意离婚的男方,以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并持有残疾证的情况下,受到女方遗弃为由,控告女方(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构成遗弃罪。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帮助,并指派陆大伟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辩护过程中,陆大伟律师根据男方自称自己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的细节,在裁判文书上检索到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并在相关裁判文书中发现了能够证明其伤情在经过相关治疗后已康复的相关记录与证据,陆大伟律师将此作为证据,提出男方并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一方有伤并不是阻碍离婚自由的法定情形,女方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定权利,并不构成遗弃罪。
同时,陆大伟律师在原离婚案件的笔录中发现,男方为了争夺子女时,曾经在法庭上陈述过自己一方多么有钱,条件多么优越,这些内容都记录在离婚案件的笔录里,陆大伟律师该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用以证明,对男方的伤情,其家庭具备照顾能力,女方的离婚与分居,并不会导致其生活恶化。
经过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女方无罪。
以下为原判决部分截图(已对相关隐私作为了技术处理)
本案的主要辩护方法是,用其矛攻其盾,让其自相矛盾,尤其是当对 ...
介绍妻子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吗?
作者:陆大伟,2022年11月18日写作
一、 案情
张三(男)与李四(女)原为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离婚前与离婚后,李四一直从事卖淫活动,偶尔自己忙不过来的业务,会介绍给其他同事做,同时,张三也帮李四在网上拉业务来让李四来做,最后所收费用都进入张三账户,并用于日常开支。后张三、李四因涉嫌卖淫罪被刑事立案。
另查明,李四卖淫的场地,是在自己家中,而该房屋是张三婚前个人财产。李四因卖淫被治安处罚,认定的卖淫收入为张三账户上的金额。
二、 问题由来
本案中,李四帮同事介绍业务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是无争议的,但是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为妻子拉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却是个问题。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 条规定, 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该规定看,介绍自己卖淫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只要介绍 “他人”卖淫,就涉嫌犯罪。刑法上并没有明确“他人”的范围进行规定,所以单从法律形式上看,对于张三而言,无论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李四都属于“他人”,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 逻辑的矛盾
...
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作者:陆大伟,2022年11月8日写作
一、 二元化欺诈行为的认定
1996 年 3 月 15 日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50 号)(现已失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绝对的欺诈行为,第二类为推定的欺诈行为。
绝对的欺诈行为是指,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此类行为,当然地构成欺诈行为,不存在任何的免责事由 。
推定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某类行为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 绝对的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 “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
科研经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博士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的认定
作者:陆大伟,2022年10月31日写作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前提是夫妻共同的收入或夫妻一方的收入,而科研经费并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财产,因此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 科研经费、夫妻共同财产
一、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关于科研经费的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科研经费属于工资性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科研经费发放的单位系用人单位,科研经费属于工资的补充性收入,同时,科研经费往往与研究成果 ...
陆大伟文章入选南京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优秀作业
为提升南京律师刑事辩护整体水平,逐步形成有代表性的南京刑辩律师队伍,推动南京刑事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南京律协自2017年启动了“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近日,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如期进行。第9次课后作业内容是:论述《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字数不限。
经评审,陆大伟律师的作业入选优秀作业,发表于“南京律协”公众号中。
原文链接如下:
律创享┃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赏析(二)
(点击阅读原文)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