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律师辩护的涉嫌袭警案终获无罪结果!
该案,发生在2024年过年后,办理了近一年,案件刚到检察院,我去阅卷的时候,检察官十分自信地对我说,这个案子过几天就送到法院了。
后来,我看完卷宗后,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于是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
之后,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于是,我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多份无罪辩护的意见。
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的明文规定,也印证了我之前的辩护意见的稳妥性。于是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继续补充意见提交办案机关。
最后,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反复沟通,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
2025年3月29日陆大伟律师讲《环境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2025 年 3 月 29 日,南京律师协会第二期“环境资源律师研修班”第六次集中授课,陆大伟以《环境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为主题,进行了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关键词:住宅、人身搜查、行政诉讼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91年06月18日
施行日期: 1991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川法研〔199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和单位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被搜查人以公安机关非法搜查侵犯住宅、人身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此类诉讼,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 ...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答记者问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6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人民群众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结合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1. 噪音一直是困扰居民的难题。眼下,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施行,对社会普遍反映的噪声问题作出了回应。对于噪声污染带来的矛盾纠纷,法院有哪些举措?哪些是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创新的方式?
答:人民法院的举措主要有:一是发挥诉前调解作用。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在 ...
陆大伟律师被评为优秀学员,南京律协二期环资律师领军人才研修班圆满结业
2025 年 9 月 14 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二期环境资源律师领军人才研修班”圆满结业。南京市律协副会长韩旗、生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辰、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傅明华、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许茜、生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左锋、张远航、肖盼,南京市及南京都市圈的律师学员等参加活动。
结业仪式由张辰主任主持。傅明华主任宣读了本期培训班优秀班委及优秀学员名单,韩旗副会长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陆大伟 律师 被评为优秀学员。
韩旗副会长向圆满完成学业的学员表示了祝贺,并充分肯定了本期研修班的成果。他指出,环境资源律师肩负着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使命,希望大家担当尽责,主动融入国家绿色发展大局;持续深耕专业,紧跟新议题,提升跨学科服务能力;加强业内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资源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期研修班共完成十次集中授课,内容涵盖环境资源法律基础、实务操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企业合规、双碳法律服务等多个前沿领域,提升了律师在环境资源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研修班不仅为南京都市圈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环境资源法律人才,也为律师行业服务国家 “双 ...
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建立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8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指出,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等方式。其中,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对于三种阅卷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明确,要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可以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 ...
无律师资格而冒充律师的,可主张退一赔三!
作者:陆大伟,2025年9月9日写作
【 裁判要旨 】 无律师资质,冒充律师身份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李昌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6 )浙 03 民终 1009 号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 年 02 月 24 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 )浙 03 民终 100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工律劳动信息咨询服务所,经营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临河花园店铺第十三间。
经营者:王相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亮。
上诉人瑞安市工律劳动信息咨询服务所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 )温瑞塘民初字第 50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本案事实已经核查清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经营者王相国向原告李昌亮分发了名片一张,显示其身份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事实上其并不具有律师资格。 2015 年 3 ...
关于“实习律师”称谓的几点思考
作者:陆大伟,2025年9月2日写作
陆大伟 2025 年9 月2 日写作
长期以来,多数律所以及律师一直认为使用 “实习律师”这一称谓不太规范,理由是,只有取得律师证的人员才能称为律师。另外, 2012 年 8 月 20 日《司法部关于印发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司复〔 2012 〕 57 号)以及全国律协的相关文件中出现了“实习人员”概念,因此,也有人认为,规范的称谓是“实习人员”而不是“实习律师”。
笔者认为过分地纠结这两个称谓,无实质性意义,不管称呼 “实习人员”还是“实习律师”,都不会产生实质性误解,“实习律师”作为长期使用的一个概念,其内涵已经固定化,当事人也不会因“实习律师”这一概念的使用而产生重大误解。
另外, 2014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中称“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 你(张岑)作为实习律师 ,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0〕2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 ...
2025年7月26日陆大伟律师参加南京律师协会刑事“问诊汇”(第十二期)交流活动
2025 年 7 月 26 日 , 南京律师协会刑事 “问诊汇”(第十二期)交流活动 在南京举行。陆大伟律师作为南京律协刑诉委委员参与了本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