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律所分享会,陆大伟讲授《从债法视角看律师费在诉讼中的调整问题》
2024年3月1日律所分享会,陆大伟讲授《从债法视角看律师费在诉讼中的调整问题》。
合同与意思表示
作者:陆大伟,2024年2月5日写作
笔者在《 什么是合同?(法律上合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称合同) 》一文中讲到,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这里仅指我国法律),实质上是指 “意思表示”,并将意思表示解释为“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实际上,这个说法并不是太准确。故今天专门再写一篇文章,再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合同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严格意思来说,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两个层面上的含义。而 “意思”可以理解为“内心想法”,而“表示”,即是将“内心想法”向外表示出来。
如果仅有意思,或仅有 “内心想法”,但是没有表示出来,也不可能产生合同。 例如张三要购买李四的货物,但是其没有向李四进行任何表示,因此,李四无法接受到其意思,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形成合同。如果张三通过电话,或订立书面合同书的形式,表示了其订立合同的想法,李四表示接受,那么,双方的意思表示就是一致的,那么合同也就成立了。如果张三与李四经过很多次的交易,双方已经形成的某种交易习惯,那么张三向李四发送文字信息 “苹果 10 斤广州路”,李四随后将 10 斤苹果送到张三位于广州路的地址。这种情况下,张三发这几个字的行为,也属于意思表示 ...
律师如何稳妥地传输文件?推荐两款工具!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内容,就是传输文件,有的是向当事人传输,有的是律师相互之间传输。从技术上来说,传输文件,所有人都会,有很多种方法,但是,从律师工作的规范角度来说,传输文件,也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因为律师的文件,一般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一旦传输不当,可能产生相应的风险。
二、文件传输与存储空间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人习惯使用微信或QQ传输文件,但是这种方式占有存储空间比较大。例如一张图片,如果发送原图,那么仅一张图片可能就有十几兆,如果是通过单反相机拍摄的图片,一张照片可能有二三十兆,并且,通过微信传输文件,如果是在手机上传输的,后面在电脑上登陆该微信账号后,电脑上也会同步相关传输的文件,也就是说,会在电脑或者其他设备上产生多余的无用缓存文件,同时,传输的文件,又会产生于原始设备的微信聊天文件中,因此,这种方式会占用过多的存储空间。尤其是对于传输大文件而言,很容易造成设备存储空间不够。并且,通过微信或QQ传输文件,经常会出现发错群、发错人的尴尬局面。
三、文件传输的便捷性
传输的网上传输文件,尤其是比较大的文件,一般是使用网盘,但是,这种方式传输 ...
《婚姻介绍服务(GB/T 23861-2009)
婚姻介绍服务GB/T 23861-2009
2023年2月4日整理。
《婚姻介绍服务》编号GB/T 23861-200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5月4日发布,2009年12月1日施行。
引 言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其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征婚者未来的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因此,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促进国内婚姻介绍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从而保障广大征婚者的权益。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在管理、资源、过程、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各类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婚姻介绍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GB_T 23861-2009)
婚姻介绍服务GB/T 23861-2009
2023年2月4日整理。
《婚姻介绍服务》编号GB/T 23861-200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5月4日发布,2009年12月1日施行。
引 言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其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征婚者未来的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因此,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促进国内婚姻介绍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从而保障广大征婚者的权益。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在管理、资源、过程、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各类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婚姻介绍服务 ...
什么是合同?(法律上合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称合同)
作者:陆大伟,2024年2月4日写作
一、 合同的定义
日常生活中,一般所谓的签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协议,再或者订立电子合同。这些所谓的 “合同”,都有一个物理上的样态 [1] ,从法律上来讲,这些东西,仅属于证据材料。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这里仅指我国法律),实质上是指 “意思表示”,换句话来说,即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想法。而生活中所称书面的合同,实际上,仅是指“想法”的书面记录,因此,这些书面的或者电子的“合同”,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仅是一种证据材料而已,这也是为什么聊天记录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原因,因为聊天记录,也是可以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是内心想法。
二、 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 [2] 中的一类,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合同必须存在至少两方主体。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一个人,其书面写成的想法,不属于合同。 [3] 正是因为,合同必须存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主体,合同想要成立,前提之一是,两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想法)一致,例如,一方报价 200 元,另一方不同意购买,这时合同并不成立,如果另一方进行还价,还到 ...
2024年2月2日律所内部分享会,陆大伟讲授《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2024年2月2日律所内部分享会,陆大伟律师讲授《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陆大伟律师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入手,对影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从律师实务角度提出了相关的技巧性办案经验分享。
2024年2月2日市律协婚家委成功组织市妇联值班律师、玄武法院新增调解律师培训暨婚家委2024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陆大伟律师参与活动
2024年2月2日下午,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组织举办了市妇联值班律师、玄武法院新增调解律师培训,并召开婚家委全体委员2024年第一次会议。婚家委全体委员、妇联值班律师、玄武法院新增调解律师参加活动。活动由婚家委主任马红君主持。
活动中,婚家委主任马红君就“12338妇女维权热线”履职值班工作的重点问题及答复要点对市妇联值班律师进行了培训。妇联值班要求各位律师坚持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助人自助的理念,服务妇女、儿童和其他有需要人员,发挥律师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
随后,鼓楼法院辛果工作室调解员金璞华为调解律师作了《家事案件调解实务分享》主题培训,围绕家事案件情理法结合的案件特点,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了家事案件的调解技巧和方法,指导调解律师调整角色定位、用心倾听、了解真实诉求、帮助化解纠纷,以修复亲情,维护家庭和谐。
婚家委全体委员会议上,马红君主任介绍了本届婚家委自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总结及2024年度工作计划;吴晓琳副主任就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和积分办法等内容强调了全体委员的工作职责;陶冶副主任就婚家委主办的《金陵家事资讯》电子期刊的内容和刊 ...
《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
《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DB31/T520-2011
《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
Matchmaking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1-01-25发布 2011-05-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24年2月1日整理。
前 言
为促进本市婚姻介绍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上海鸳鸯缘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都市白领婚姻介绍所、上海幸福生活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常缘婚姻介绍所、上海巾帼园婚姻介绍所、上海钻石婚姻介绍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百合婚姻介绍所、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上海玫瑰之约婚姻介绍所、上海好运婚姻介绍所、上海圣洁婚姻介绍所、上海钦镜缘婚姻介绍所、上海宜缘婚姻介绍所、上海月圆婚姻介绍所、上海阳光玫瑰婚姻介绍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明、江明德、刘晓翔、林克武、史雅民。
本标准起草人:周珏珉、汪晓浦、徐天立、卢正东、顾琴、韩敏、崔培俊、杜鹃、周吉祥、刘明霞、倪轶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介绍机构服务的术 ...
校外培训机构合规指引(2024年1月31日)
作者:陆大伟,2024年1月31日写作
前言:校外培训机构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等。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人身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一般表现为培训合同履行的争议。校外培训机构想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责任与风险,稳妥的方法是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编者长期致力于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研究,本文整理了部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责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文件中表述为“不得”“应当”“禁止”的,即属于校外培训机构 应尽之义务 ,如果违反该类义务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另外,义务的履行,必须要留存相应的证据,即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在法律上,可能仍视为未履行,并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编者,写于2024年1月30日)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