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 律发通〔2018〕5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现将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13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含修正案)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修正)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 ...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 律发〔2014〕3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05日
施行日期: 2014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 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 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
论约会相亲中的刑事风险防范——约会过程中一方昏迷另一方未积极救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陆大伟,2025年6月10日写作
一、 案情
某日,张三与李四相约在地下停车场的车上进行亲密交流,过程中李四突然呼吸加速并昏迷,张三进行简单的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发现没有效果后,没有进一步报警和打120,为防止李四亲属联系,将李四的手机关机,在与自己的亲属联系后,经劝说报警。
后法院判决,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刑五年,理由是,虽然双方没有法律上或血缘上的救助义务,但是因双方相约车内亲密交流的先行为,产生了在特定时间与空间上的对另一方的救助义务,因张三违反该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二、 律师风险提示
犯罪行为,既可能是作为的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果行为人前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处于一定的危害状态下,那么行为人就产生了一个救助义务,如果这种情况下,不积极救济,导致被害人受害的,那么便会涉嫌相关的犯罪后果。例如酒桌上将某人灌醉后又不将其送回家导致其受害的,又例如交通事故撞人后不及时救助的,再如家长带小孩游泳,看到小孩落水,什么事都不做的,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在谈恋爱与约会或相亲过程中,为了避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求参与者应当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建 ...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2024年8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作用。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法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22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2016年1月22日)
为认真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笔录查阅、复制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审阅并签字确认。
二、 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
律师申请查阅、复制已经归档案件庭审笔录的,各级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三、 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公安部
文号: 公通字〔2016〕14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6月14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安全水平。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6年6月14日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原文链接:https://sft.jiangsu.gov.cn/art/2015/5/8/art_48602_4140268.html ,2025年4月17日访问。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司法鉴定有哪几种类别?
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含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含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3、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司法鉴定?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确定时,可以做司法鉴定。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险理赔机构、工伤保险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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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合规研究——以游泳馆经营为例
作者:陆大伟,2025年4月6日写作
一、 高危险性体育的资格管理与许可制度
《全民健身条例( 2016 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8 修订)》第三条 规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2010〕54号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施行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