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3日陆大伟律师参加天哲所“半月”政治、业务学习内训活动
5月23日上午,我所组织开展了一次全所律师内训活动.我所主任张潇、副主任田竹、谢清波以及全体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 动 安 排
本次活动共安排了三个环节: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以及模拟法庭。
1 政 治 学 习
政治学习环节由我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谢清波主持。会议强调,为促进律师队伍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行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会议还要求,坚持“扩容扩面”,进一步壮大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坚持“组织立规”,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坚持“政治导航”,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党旗增辉”,进一步发挥律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谢清波书记还为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上了一堂精彩的党课。
2 业 务 学 习
在业务培训环节,我所副主任谢清波对“刑事辩护中法律适用”第一个版块——“刑法内”展开了详细的讲解。谢律师结合实务案例,从罪刑法定原则、构成要件的解释规制功能、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区分的意识、不利类推“的禁止、解释立场、同类解释规则的”出罪“功能、以及刑法总则的解释指导功能等多个角度,深入浅出地介绍 ...
2020年4月20日陆大伟律师辩护的“周某盗窃抗诉再审案”,取得良好效果
最近,陆大伟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参与一个盗窃案再审抗诉案件。
本案是一起针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再审抗诉案件。当事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于前科没有提,办案机关也没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认罪认罚,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陆大伟律师在全部仔细地阅卷的基本上,认为仍应适用认罪认罚,该观点被法院采纳。此外,陆大伟律师基于全面辩护的原则,对部分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尤其是盗窃物品的价格认定书,因为已属于再审阶段,难度较大,虽然证据没有被推翻,但是通过辩护,判决书上,也承认了了该价格认定书存在瑕疵。
**刑事案件的辩护,不是当事人认为有辩护空间后,才去委托律师,往往是因为委托了律师后,才可能会发现辩护空间。**本案将有力地推动本地的刑事司法进步,并引发办案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关注。
(完)
2020年3月16日陆大伟律师入选南京市律师协会“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第二期研修班
2020年3月16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发布“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第二期研修班遴选合格人员名单公示。陆大伟律师(江苏今世缘律师事务所)入选第二期研修班。
(完)
原文链接:金陵律师网(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第二期研修班 遴选合格人员名单公示》,2020年3月16日,https://www.njslawyers.org/info/10e6db88a51e425c9ce5b432396e4049 .
2019年11月17日陆大伟律师参加江苏省届刑事辩护培训班
2019年11月17日陆大伟律师参加江苏省届刑事辩护培训班。通过培训,学习了刑事辩护的前沿知识,以及江苏省内的刑事辩护新动态、新特点,同时,深入了解了江苏省内法律共同体的最新发展情况。
论坛
(完)
醉驾相关的案例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在实践中,虽然行为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较高,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醉酒驾驶的状态,也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满足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6)新22刑终113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法记录,案发的时间、路段及事由,以及认罪悔过的态度等等因素。行为人为送女儿去医院看病酒后驾车,并非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之前无醉驾记录的,故对其可适用“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
——(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750号
行为人在自己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的,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 ...
2018年1月14日陆大伟律师参加江苏省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班并顺利结业
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14日,陆大伟律师在南京理工大学参加了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与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举办的“江苏省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班”。培训期间,陆大伟律师系统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实务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结业。
(完)
2017年7月29日陆大伟律师兼任律所前台
2017年7月,因律所前台怀孕请假,陆大伟临时兼任律所前台。
(完)
2016年7月29日陆大伟律师参加江苏省心理学会“盐城·心在行动”龙卷风灾后心理援助志愿服务
2016年7月20日至29日,陆大伟参加江苏省心理学会发起的“盐城·心在行动”——盐城阜宁龙卷风冰雹特大灾害事件心理援助志愿者工作,在盐城阜宁灾区连续服务约10天。
在志愿活动之前和志愿活动期间,陆大伟等志愿者,接受了江苏省心理学会提供的专业性指导,在志愿活动期间,陆大伟与其他志愿者,挨家拜访受灾群众,了解情况,并针对地提供心理援助。
(完)









